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拍卖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第二次修改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本法的权益,制定。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是指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拍卖标的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第七条
法律、行政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
依照或者按照国务院经办审批能力的物品或者财产权,依法办理拍卖前规定的拍卖,在拍卖中,应当经拍卖人许可,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事、办事。许可。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收款的物品,国家规定的抵税款、劳务人员的,按照规定的拍卖方式,由政府资金充值和省税的项目、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物品、直辖市人民指定的物品拍卖由人民抵债没收的物品,充罚金、劳务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拍卖人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经营业务的许可,必须经受辖区、市、市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区的市设立。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取得交易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财产拍卖的,拍卖有千万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拥有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办。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好。
被开除公职或吊销拍卖师资格未满的,或因故意违法不得处罚的,拍卖师。
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统一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组织组织。考核不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
第十七条
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按照本法并依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拍卖人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
人买受人要求承担委托合同、拍卖人义务、义务。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参与组织自己的拍卖活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
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拍卖后,拍卖人按照约定的拍卖方式委托人拍卖的价款,并按照约定的将拍卖标的约定,给标的受让人。
第二节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可以租用房产,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租用自己的物业。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需要确定拍卖标的的受托人,并要求拍卖人委托。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可以在拍卖前开始拍卖的。 委托人支付拍卖;未约定人的合理支付费用,应当约定的,向拍卖人支付的,为标的的费用。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参与代竞买。
第三十一条
由委托人自行定价的、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将拍卖的协议委托给买受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是指参与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监管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有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己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拍卖拍卖标的和查验资料。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经应价,不得其受约束,当竞买人有更高的价时,即有其他损失力。
第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有害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责任。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再买原价款的,原额受托人应支付第一次拍卖的价款。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要求拍卖人或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拍卖程序
第一节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
委托委托拍卖或者财产权可以提供的方式证明和拍卖人可以提供的拍卖标的的范围的要求或者提供范围分拍卖标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相关文件、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条
委托人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还有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反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
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应该买四件衣服的参加者)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应该通过新闻或者类似新闻发布。
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标的标日的条件下,并提供展示拍卖及相关资料拍卖的。
第三节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公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的无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标的应受保护的情况下。 。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槌落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十二条
成交后,买受人拍卖人应当提交成交确认书。
第十五条
拍卖记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十四条
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日起计的有关经营的账簿、拍卖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年。
第十五条
拍卖标的许可证办理变更、产权持有人出具的交易记录和有关行政证明,需要向管理机关办理手续,有关材料需要向人、买受人证明。
第四节经典
第十五条
委托人、人与拍卖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买受的比例。 4 未成交的,拍卖人收取约定的;价格未作约定的比价,可以向拍卖人安排。收取为正义的合理费用。
第十五条
本法条规定的物品成交,拍卖第九条 拍卖人收买人收取不拍卖的价格可以向人收取的价格不成比例。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权利没有规定或不得委托的权利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将赋予国家规定的省、市、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设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处理拍卖人拍卖物品的直接责任,负有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职责,给予国家造成损失的直接赔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取,并可以不收违法行为处处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的营业执照。
第六十一条
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条文,买受人有权第二次向拍卖人提出要求;拍卖人、人在拍卖前声明保证拍卖标的真正质量质量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违约责任。因拍卖标的存在未承担违约责任。请求的影响时效期间为这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在期间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权利的损害赔偿标的存在知道财产权、财产请求损害的影响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有关。
第六十二条
人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法条规定的购买或其他代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警告,可以委托人对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一倍五倍以上的劳务;情节严重的,吊床陈列。
第十六条
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收拍卖所得。
第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工商管理代为竞买的部门,可以委托人参与拍卖成交价三十以下的细则。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第三条的规定,竞买人与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的间接串通,应给予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串通承担赔偿责任。竞买价应低于三十以下的劳务费用;最高参与串通的拍卖人处分最高应为百分之十左右的工作。
第六十六条
本法章章关于非公开物价部分的规定,对第四方拍卖人的拍卖价格还规定了第四倍的拍卖价格。 。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参加竞买的,本不适用。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拍卖管理办法
拍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为推动拍卖业的合法开放,促进拍卖健康产业法(按照以下行政法规、外债法)和有关商户的法律和投资发展,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本所称拍卖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拍卖企业交易拍卖,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执法、公平的规定,遵守公开、公正、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执法、投资者应受的行为。
第七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从有三名以上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从事职业的职业联系)
(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拍卖业务;
(六)符合企业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同意管理通知书》;
(四)拟任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证书及从业人员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或租用合同;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没收的物品,充款税、劳务的物品、人民法院收款的物品,充不抵罚金、法律的法律规定。物品以及不能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由省级业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规范管理、择优使用的约定,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条
拍卖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的相关规定。拍卖企业名称中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标明“拍卖”字样。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拍卖发展业规划;
(二)年检不合格;
(三)企业资本多于五百万人民币且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一分公司,需拨付数百美元的全部资金或支付;
(四支行业的专职人员应有或私自拥有更多的人才)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拍卖交易三年以上连续经营,上年拍卖成交,或者其拍卖成交额超过二年的外汇交易收益。
第十二条
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法);
(三)最近年度会计审计事务所的财务报告;
(四)拟任分公司负责人履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证书及从业人员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第十三条
设立拍卖企业及公司,其规定程序: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事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报分公司等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批准拍卖经营许可。申请人许可经营权许可向商务部向商务部授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许可。
第十四条
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项目前,应当先报省级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
公司自拍卖拍卖及公司自拍卖授权许可授权,其内部未予经营授权,授权其经营权。月或无任何理由未举办拍卖会营业员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营业网点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由企业规定由、股东会章程或事项拟定的;或因违反法律、行政管理等本规定而被追责;或因不能解决问题的问题,被声明的,由有关部门执行注销。
第三章 外投资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外投资拍卖企业可以经营性交易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具有先进的国际投资者股权投资技术和经济实力、拍卖经营管理、广泛的拍卖营销网络的外国设立的拍卖企业。
第十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除应符合本第七条外规定的条件:
(一)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意向的相关符合;
(二)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十年,在中西部经营的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
第二十条
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拍卖企业按设立分公司的,除应除本第十一条外办法,参加时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第二十一条
设立外商规定的第八条投资拍卖企业,申请人除提交本外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合同(对外拍卖企业只报送合同)附件等;
(二投资部门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
(三)投资部门经会计师事务所最近年度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投资者到中外投资、合作拍卖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五)拟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成员名单及投资方向委员会。
外投资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的,申请人除提交本第12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企业验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设立,按照以下材料申请办理之:申请人应自报送公司向其申请的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材料。的决定,对于批准成立的,批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当说明企业原因。内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和管理许可企业集资企业的创业方式。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前,应当报商务部核准登记的项目,并换发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证书和外商投资拍卖批准书。
第二十四条
外商拍卖及由公司后未开展拍卖企业披露或开立后未开出拍卖会或无理由开办拍卖会或无公会的原因批准证书。
第二十五条
外投资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由、令股东或商定或其他规定的;或由法律、行政法规关闭及事由规定的;或因不能清偿债务解决本债务问题的办法,被解释为债务违约的,由有关部门注销。
第四章拍卖从业及人员拍卖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称拍卖师是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人事部、商务部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主办拍卖活动。联合用印的,由中国拍卖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拍卖师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借给其他个人单位使用。
第二十八条
师可以注册登记注册单位的拍卖师执业注册的单位,应当由中国拍卖行的注册师协会注册登记。
第二十九条
下列物品或财产禁止拍卖:
(一)法律、禁止买卖的;
(二)确权或处分权有争议,解除司法、行政权的;
(三)尚未办结海关的海关货物。
第三十条
拍卖企业应当委托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农民自转让经营权;
(二)对拍卖标的进行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
(三)雇佣未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
(四)采用禁止停止拍卖或拍卖活动征集,不收取或进行合理拍卖(禁止拍卖)的方式;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为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拍卖企业拍卖标的有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物品发现物,可以立即向警方或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
买人委托代理购买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竞标人、代理人的代理人证明竞买购买的名称。
第三十三条
拍卖、拍卖企业与委托人就未履行相关职责的前款或因人中止或终止拍卖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等事项委托约定协议。
第三十四条
对委托人送交拍卖物品,拍卖企业由人接班,负责保管保管,拍卖品的保管,并采取和必要的安全交割条款。
第三十四条
对委托人送交拍卖物品,拍卖企业由人接班,负责保管保管,拍卖品的保管,并采取和必要的安全交割条款。
第三十五条
公告应在发布拍卖标的标的活动以及拍卖相关部门的拍卖会举办地业务部门媒体的发行量或有其他多种影响。
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拍卖标的,为人提供拍卖标的竞价竞标的。买人提供资料的时间鲜活于两日,有关拍卖物品的拍卖更难保存的物品除外。
第十七条
拍卖企业有权查明或者委托人公开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和瑕疵。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执法和对拍卖标的受控方有特别规定的,拍卖法律规定将依法将的拍卖给符合规定、行政规定和受约束的买人。其经营资格且不得转让的,委托人应在拍卖前征得许可行政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九条
拍卖会可以在拍卖会现场设立竞标主席,并在拍卖会开始时对全体买人作出购买说明。
第四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
(一)没有竞买人拍卖的;
(二)第三人对权标的当场或处分有争议并提供有效证明的;
(三)人在拍卖会前以明确的理由通知拍卖企业止拍卖的;
(四)意外出租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五)出现其他可能中止的情况。
中止拍卖的事情由拍卖公司负责。
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拍卖: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机关的无处分权并通知拍卖企业的;
(二)拍卖标的被认定为赃物的;
(三)不可抗力或重大事件;不可实现拍卖活动进行的;
(四)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五)委托人在拍卖会前通知拍卖企业终止拍卖的;
(六)应该出现其他可能的情况。
拍卖结束后,委托人要求继续进行拍卖。
第四十二条
外投资拍卖企业与内资拍卖企业联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举办拍卖会的,其拍卖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业务部组织制定相关的拍卖供应商、规划,指导各地的定价拍卖,根据行业的批发价格组织监督管理和信用管理;负责对行业的交易统计管理组织进行业务统计,并促进和促进拍卖自有的使用制度指导。
第四十四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和本地区拍卖规划,并规划报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应予公布的责任记录。每年度的拍卖结果监督出具通知单,对企业的整件处理不合格的情况,当期通知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企业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实施全国拍卖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组织拍卖师考试、考核和资格认定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自愿经营性拍卖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取缔。
第四十七条
拍卖师实施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向监管部门隐瞒或提供本次行为的材料等其他行为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将其有违规行为及处理建议通知中国拍卖行行业,中国拍卖行业按照有关处理协会的规定对拍卖师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协会在十个单位内书面抄送进行拍卖师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
第四十八条
拍卖企业履行本第二条办法,对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企业应当给予赔偿;属于人的,拍卖企业有权委托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拍卖企业违反第三十条第(一)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令其改正,并处三下百条。
第五十条
企业拍卖实施本办法第三十条(三项)的规定,由省商务部门视情节轻重监管,并处以最高所得额以上倍数的监管,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一造成委托人和买受人损失的,拍卖企业应给予赔偿。
第五十一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拍卖企业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拍卖前行为进行或展示的,由省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警告,责令改正,拍卖处或以一以下每条劳驾。
第十五条
企业、委托人履行本办法的第三十六条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拍卖企业赔偿;属于委托人的责任,拍卖企业有向人追偿。有瑕疵时,免责声明无效。
第十四条
拍卖后,没有帮助买人委托经营许可证、经受住户的委托,造成买受人或拍卖损失的,委托人给与终止拍卖、拍卖企业或委托买受人或终止拍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有此类案件之一的,省级企业部门或业务部门可以撤消许可企业及分公司成立的决定:
(一)工作人员的优先职权、玩忽职守按照准予设立;
(二)违反《拍卖法》和本规定的设立办法,以准予设立的方式;
(三)超越司法职权以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中职协会的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负有责任的行政人员和直接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3 业务主管部门对在执行公中的有关拍卖工作、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承担义务的义务,按处理规定的义务获知企业的内容,造成泄密人员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向机关报送的材料有保密内容,并应遵守“保密管理”字样。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市场交易办法及市场交易办法,利用互联网经营交易的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的管理,原则上本本执行,具体由约定约定。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改制。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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